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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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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公约

龙华镇金溪XX(20__年1月5日金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进一步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规范村民的婚育行为,提高村民自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凡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的外来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和本公约。

第二条村委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义务外,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2)帮助村民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等;(3)对计生困难户安排救济粮、救济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承包村集体土地、集体企业就业或务工;(4)帮助不孕症夫妇联系就诊;(5)帮助使用避孕药具者及时提供避孕药具;(6)帮助做好妇科病普查和治疗工作;(7)帮助做好优先检测工作;(8)每年为已婚育妇进行第二次宣传访视;(9)帮助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实施“五项奖励”和“六项工程”过程中,落实优惠;(10)积极协助配合镇做好人口计生各项工作。

第三条村两委干部应模范带头遵守本公约,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对违规生育、隐瞒包庇计生对象或出具明的村干部,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是村委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是村党支部委员的,村民有权建议党支部和镇给予免职或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对工作责任不到位的村干部,造成工作失误或失约的,参照干部计生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提倡晚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的均为晚育)。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领取或办理《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暂不要求再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不再生育询问表。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终止妊辰,对持《生育服务证》的育妇怀孕后,未经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终止妊辰的,是第一胎,推迟五年安排其生育,是第二胎的,不再审批其生育。若怀孕14周以上因自然或意外事故造成流产或婴儿死亡的,都应在24小时内上报村委会,凡报死婴而经调查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除了落实必要的节育措施外,并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五条符合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村民,应到镇人口教育学校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教育学习,村委会应提前书面通知对象或其父母。

凡违反人口计生造成外怀孕的,一律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若造成外生育的,按《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已生育的夫妇应按《条例》规定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三个月内要上环或皮埋;生育二孩后45天内要结扎(正常规定的特殊原因除外),若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并督促其限期落实。

第七条凡属查环、查孕的对象,每年都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接手环情、孕情检查,每次“双查”前7天,村委会应负责将镇计生办规定“双查”时间及地点,以书面通知书送达对象或其家属。对象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接受“双查”的,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外出需离开常住地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到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提供可靠的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一个月内要向村委会提供流入地址,并将流入地纳入计生管理后的回执单寄回村委会备案。已婚育妇外出前必须到镇计生服务所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对拒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收取违约金200元。凡是没有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没有通过国家PADIS系统通报其结果的,必须限期回本地接受“双查”,否则,每逾期1天,向其家属或担保人收取违约金100元,直到落实为止。

第九条流入本村的外来人员应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本村管理,向已婚育龄人员出租房屋的房主,或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应配合村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发现有外怀孕的,房主或雇主必须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没有报告或报告不及时,导致外生育的,除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理外,对出租房主或雇主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十条为了加强户口管理,要及时申报婴儿出生情况。生育孩子的夫妇应在生育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并及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凡报死婴而经调查无法提高确切证据的,除了落实必要的节育措施外,不再审批其生育,并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十一条村民抱、送养孩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条例》规定,抱养孩子的应向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凡非法送、抱养孩子的,计入抱、送养双方父母的子女数,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收取违约金500元。第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100元,知道落实为止。凡是向村委会举报本村村民外怀孕者,经查实,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流动人口外怀孕者,经查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三条本公约由村委会执行。村民违反本公约的违约金由村集体统一收取,并按规定使用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设立专户,严格管理,专用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违约金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第十四条违约金不能代替“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也不能对抵《条例》规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一个人发生两种以上违约行为的,按其主要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村集体要严格区分违约金与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界限,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村民具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诉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和村计生协会应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本公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本公约的执行和应用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十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龙华镇金溪XX

20__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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