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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义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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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一、民事诉讼诉讼权利的承担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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