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投聚财经。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未给抚养费,如何行使探望权?

未给抚养费,如何行使探望权?

来源:投聚财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对方不能以未支付抚养费等理由阻挠。如果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向申请中止探望权。陈某可以起诉行使探望权,应综合考虑保护子女利益和维护一方权益,做出判决。

法律分析

市民:2015年初,我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女儿由我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每月陈某可以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时间为一天。由于最近3个月,陈某都没有给付抚养费,所以我不想再让他探望女儿了,等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才同意他探望女儿。陈某意见很大,说我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他只是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给付,而我又有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陈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提起诉讼。如果陈某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你不能陈某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此外,陈某也可以向人民起诉行使探望权,人民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陈某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您可以向提起诉讼。然而,如果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您不能陈某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行使探望权利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您可以向人民申请中止探望权。最终,人民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作出既维护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Copyright © 2019- tjwe.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