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不影响对方的探视权,离婚后父母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于不愿执行探视权的子女,无法强制执行,但可以强制执行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一方。然而,强制执行需注意避免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探视应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进行,但如果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另一方可以拒绝探视。
法律分析
一、不给抚养费是否有探视权
1、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1、满8岁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话,则没有办法,也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已经具备了思考的能力了。
2、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3、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4、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5、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结语
离婚后,不给抚养费并不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属于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由判决。如果子女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满8岁的子女已具备思考能力,无法强制执行。但一方拒绝执行探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被依法强制执行,但需注意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护。探视时间应在双方协商内,除非存在对子女不良影响,否则不能阻止对方探视。探视对子女心理有益,但如有不良影响,可拒绝探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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