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提出,下级发现不当裁定需向同级报告。假释撤销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发现前罪有漏罪、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不遵守监管机关规定等。根据刑法规定,以上情形下应撤销假释并根据情况判决执行相应刑罚。
法律分析
一、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谁提出
1、对人民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书面提出。下级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的同级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一条
二、撤销假释的情形
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
刑法规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销假释: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新罪进行判决,并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判决的刑期,按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数罪的刑期并罚。
(二)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撤销假释,按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
(四)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撤销假释: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监督机关批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应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书面提出。下级如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的同级报告。撤销假释的情形包括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一定法定情形之一时,应撤销假释并进行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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