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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有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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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地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最高不超过12年。如果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却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地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退赔偿有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却不支付怎么处罚?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什么时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法规,如果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职工月工资低于3倍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确保双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地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需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却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则需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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