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 参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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