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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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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关心支持金融机构依法、 各市、县、自治县,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关心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经营,除特殊规定外,不得用行政手段强令企事业单位到指定金融机构存款;近期应组织一次检查,对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开立存款帐户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各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通过有关部门硬性指定企业在某金融机构存款,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互相勾结乱拉存款。 三、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依法规范存款业务,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辖区内平等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 四、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业务和账户的管理、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2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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