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没有法人,同时也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民事责任均应当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一、公司和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是否需要负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三、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和总公司一样,都是的法人,可以作为法人进行相应的各类活动,子公司若有责任在子公司的责任范围内负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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