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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