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还包括: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是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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