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3种观点: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被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具体有哪些?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侮辱、,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3)虐待罪(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4)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2)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识产权案;(3)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机关、人民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提起公诉条件都有哪些?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1、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2、被告人在案。3.提起公诉的条件。提起公诉的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三、刑事案件被告律师可以做什么辩护,刑事案件的辩护辩护的方式有哪些被聘请的律师可以会见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从案卷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可搜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指出不该起诉或起诉有误的事实,供提起公诉时参考;在开庭审理时,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不是个抽象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和庭审中的发问、质证、发表辩护词等环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十分有利的辩护。四、可以提起公诉的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告疏忽或认为判决书不标准不是再审的法定事由。因此,公诉期的期限要根据所涉案的案件来规定。对于被判处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公诉的周期一般是五年;若判处的期限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公诉的期限则是十年。公诉的期限最高是二十年,此类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下: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3种观点: 有下列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一、刑事案件最快什么时候开庭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法律是没有规定,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开庭审理案件的,会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二、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第1种观点: 刑事案件庭前准备的内容如下:1、检查所函、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交给,或者准备好,当庭递交。2、再次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是否有问题。3、带上己方的证据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原件,以免丢失。让当事人对照证据清单将原件整理好,开庭上将证据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带上。4、己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有什么变更或补充说明。5、有无补充证据,如有,份数要备足。6、证据的证明内容,除了证据清单上写的,有无补充变更或说明。7、有无向提交的申请,比如调查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等。如已经提交,开庭时留意法官对申请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第2种观点: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1、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最高人民《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87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决定开庭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三)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列好答辩提纲,准备辩论意见。依照这些规定,公诉人接案后,便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阅卷应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每个细节。只有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于在阅卷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这阶段中,公诉人要做好几点:(1)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2)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3)拟好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4)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耐心倾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提审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发问,因案而异,也可采用简单讯问法,矛盾追问法,对质讯问法等不同方法进行,做到随机应变,灵活掌握,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中找到问题的突破口。2、全面审查证据,复核和完善证据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诉讼服务,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合乎起诉的标准,审查证据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而补充完善证据却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认真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做好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工作。3、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准确无误公诉人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于符合起诉案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提起公诉,在此阶段,必须精心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庭审活动是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的,起诉书必须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制作起诉书应做到叙事清楚、扼要、叙述犯罪事实时要以犯罪构成为主线,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无误。对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必须准确引用法律。注意防止出现疏漏,避免顾此失彼。起诉书中出现的数字应确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求用词得当,用语规范,言辞要规范,不得拖泥带水,词不达意,不能出现夸张的词句,避免产生歧义。制作公诉意见也应符合规范和严谨的要求,公诉意见也是庭审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对合议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着较大的影响;发表公诉意见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法庭上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运用证据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论证,也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律、法制宣传,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弘扬社会正气,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4、搞好庭前预测,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提高公诉人在庭上的执法水平和应变能力,关键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的问题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公诉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持公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诉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知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应了如指掌,对涉及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烂熟于心。“知彼”就是要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和辩护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会出现怎样的心态,分析其是否会出现翻供和狡辩等情况,更要预测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或会从哪个角度,哪些方面提出问题,了解辩方申请要求哪些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了解证人情况等等。然后,针对一些问题灵活制定应变对策,做好论证、反驳、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1种观点: 《刑诉法》修改后,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重新确立了新的庭烛模式,同时也确立和强化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无疑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庭审方式的改变也使庭前准备工作必须做得更周密、细致,也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因为,它是保证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就公诉人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谈些粗浅的看法。一、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最高人民《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87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决定开庭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三)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列好答辩提纲,准备辩论意见。依照这些规定,公诉人接案后,便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阅卷应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每个细节。只有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要善于在阅卷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这阶段中,公诉人要做好几点:⑴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⑶拟好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⑷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耐心倾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提审犯罪嫌疑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发问,因案而异,也可采用简单讯问法,矛盾追问法,对质讯问法等不同方法进行,做到随机应变,灵活掌握,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中找到问题的突破口。二、全面审查证据,复核和完善证据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诉讼服务,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合乎起诉的标准,审查证据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而补充完善证据却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认真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做好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工作。如我在办理被告韩某非法行医一案时,移送起诉意见是以韩某治死被害人陈某某的行为而移送起诉到的。我审查证据时,发现市法医没有做出鉴定结论,只有分析意见;结合案情,法医的意见是陈某某生前患急性肠炎腹泻导致脱水、中毒性休克死亡。无法认定韩某直接用药致陈某某死亡。而案卷中又没有韩某其他长期非法行医的有关证明材料。这样的案件,如果起诉到,完全有可能被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慎重起见,我一方面主动与市检法医联系,移送文证审查,要求市检法医复核市法医的分析意见;另一方面我自行进行补充调查了多份韩某长期进行非法行医证明材料,取到多各患者的证言,充分证实嫌疑人韩某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开设诊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结果市检法医也没法作出陈某某的死是韩某用药后致死的结论。此案只好以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向提起公诉。陈某死亡的情节只能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该案经过两审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三、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准确无误公诉人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于符合起诉案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提起公诉,在此阶段,必须精心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庭审活动是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的,起诉书必须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制作起诉书应做到叙事清楚、扼要、叙述犯罪事实时要以犯罪构成为主线,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无误。对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必须准确引用法律。注意防止出现疏漏,避免顾此失彼。起诉书中出现的数字应确切,不得含糊不清。文字上力求用词得当,用语规范,言辞要规范,不得拖泥带水,词不达意,不能出现夸张的词句,避免产生歧义。制作公诉意见也应符合规范和严谨的要求,公诉意见也是庭审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对合议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起着较大的影响;发表公诉意见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法庭上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运用证据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论证,也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犯罪的的根源,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律、法制宣传,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弘扬社会正气,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四、搞好庭前预测,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提高公诉人在庭上的执法水平和应变能力,关键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的问题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公诉人能否成功出庭支持公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诉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知己就是吃透案件,熟悉案情,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应了如指掌,对涉及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烂熟于心。“知彼”就是要预测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和辩护意向,分析被告人在庭上会出现怎样的心态,分析其是否会出现翻供和狡辩等情况,更要预测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或会从哪个角度,哪些方面提出问题,了解辩方申请要求哪些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了解证人情况等等。然后,针对一些问题灵活制定应变对策,做好论证、反驳、答辩的准备工作。例如:我所办理的唐某****一案,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被告人唐某虽有避重就轻的迹象,但对主要的犯罪事实还是作了较详细的供述,曾供述自己深夜自己入室,使用卡脖子的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沈某某。但后来我提审唐某时,他却把一份亲笔供词交给我,他在供词中把****说成通奸,关键的情节作了轻描淡写,供述许多自矛盾的情节,再讯问他时,他千方百计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诬隐被害人,企图蒙混过关,逃避罪责。甚至诬陷侦查人员对他诱供,谎称第一、二份作有罪供认的笔录是侦查人员暗示其所致。事实证明这完全是虚假的,因为检察机关在案发后便派员对此案件了提前介入,做第一、二份讯问笔录时,检察人员在场。此案在庭审前,我预料到唐某和辩护律师肯定会作无罪辩护。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时,果然被告人进行翻供,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由于我预测准确,在庭上列举、出示如下关键的证据:⑴被告人唐某深夜爬墙入室;⑵唐某事先没有与沈某有约定;⑶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沈某均讲沈某有求救喊“救命”的情节;⑷唐有卡沈脖子的情节;⑸被害人主动、及时报案。以此充分驳斥被告人唐某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摧毁了被告人侥幸的心理,驳倒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最后,一审以****罪判年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做到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三)确定举证期限;(四)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五)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六)追加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3种观点: 公诉人开庭前应做的准备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开庭前应该做的准备包括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召开有关人员开会听取各方意见等。一、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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