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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开庭吗

来源:投聚财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需要开庭审理,不开庭是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2种观点: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规定适用。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基层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凑数。3、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能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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