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红包属于商业贿赂吗前不久,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称,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个别媒体将“红包”误认为商业贿赂是不准确的。此言一出,引发了轩然大波和“强烈质疑”。民众大都认为医生收受“红包”是典型的“职权寻租”行为,与的权力寻租没有本质区别。初听此言,联系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乱象屡禁不止的背景,作为一个地方的卫生部门提出此种观点确实令人难以接受,有逆潮流而动之嫌。但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北京市卫生局的观点并没有不妥之处,认定“红包”构成商业贿赂尚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和2001年11月25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依此规定,商业贿赂至少具备以下两个特定性: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或代理经营者行事的人。二是目的具有特定性:即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获取明确的经营利益或者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收受“红包”的行为特征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的要件,显然不能按照上述法律来进行惩治。再者,与此规定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规定是《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前者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情形下,如果医生收受“红包”被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何来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认定医生收受“红包”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那患者又处于什么地位呢?如何来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红包”问题要不要治理,我想答案无需我来回答,但要不要治理和怎样治理完全是两个问题。从感情角度来说,“红包”问题不治理难以“平”,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收受“红包”认定为商业贿赂缺乏法律支持。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收受“红包”是不能按商业贿赂来处理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以民众的情感要求代替法律规则,失去的不仅仅是法律的严肃性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还有法治的品质。“红包”问题要治理,但要彻底治理“红包”问题,立法部门尽快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才是根本出路。我们希望能借此能促成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台,则北京市卫生监管部门的解说意义大焉。
第3种观点: 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送红包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金额额度而定。个人之间往来小金额的馈赠,不带个人目的的交往,不构成犯罪。另外金额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达到5000元,如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属于行贿行为,而达到行贿罪标准)。领导如果基于个人来往可以收受一些小礼品,额度必须小,还不能为送礼者争取不当利益。如被检举,则纳入受贿考核。收受客户或者有工作关系的人员的礼品,一般要求报告纪检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涉嫌受贿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个人之间往来小金额的馈赠,不带个人目的的交往,收红包不构成犯罪,不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收红包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违法行为,金额达到5000元的,就会构成行贿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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