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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过哪些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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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道夫·希特勒(德语:AdolfHitler,18年4月20日~1945年4月30日),纳粹德国元首、总理,纳粹党党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动者。

2、18年4月20日,希特勒出生于当时奥匈帝国的因河畔布劳瑙,1914年8月,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1919年9月,加入德国工人党(纳粹党)并担任党团委员,1921年7月,成为纳粹党元首,享有指挥一切的权力。1923年11月8日,希特勒发动啤酒馆失败,1933年上台成为德国元首。1939年9月1日,入侵波兰,掀起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序幕,1939年到1941年相继占领了欧洲的14个国家,并且把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南斯拉夫变为自己的仆从国。1941年6月22日,进攻苏联,之后陷入苏德战争的不利局面。1945年4月28日希特勒和爱娃·布劳恩正式结为夫妇,1945年4月30日下午3点30分,希特勒在德国总理府地下室开自杀。

3、希特勒积极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反主义、反资本主义、反犹主义,改组并建立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试图在欧陆建立以纳粹德国为首的新秩序,力主扩大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间并重新武装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种种罪行,并和600万的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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